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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关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基本问题 1. 如何申办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 答: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网上申请(https://ecomp.mofcom.gov.cn),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转报至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凭电子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证系统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2.如何办理电子钥匙? 答:通过CA电子认证服务商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办理,咨询电话:010-58103599,网址http://www.cacenter.com.cn/。申请电子钥匙后,请联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3.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电子钥匙? 答:在线填报出口业务咨询(物项识别咨询)无需电子钥匙。 4. 在电子系统填报时无法输入/保存/打印,应该怎么办? 答:遇有此类技术问题,可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5. 出口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两用物项许可审查 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商务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需要退回补充材料的申请,审查时间自商务部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上述审查期限的限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需要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